台灣建築調適協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建築調適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Building Commission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寫TBCx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以「降低建築碳足跡及提高建築安全與健康為目的,落實建築品質保證機制,整合建築新技術與新工法之建築調適(為Commissioning翻譯名詞,以下簡稱Cx)程序,提升建築永續價值與培訓建築調適人才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建築品質保證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培訓建築調適專業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就業機會。

二、 推廣綠建築、綠色專案管理等相關建築品質保證產業,以促進台灣建築品質保證產業之永續發展。

三、 協助企業培訓企業永續發展人才,進而影響企業朝向更環境友善的建築方向發展。

四、 辦理國內外及二岸三地學術交流課程,促進國際接軌。

五、 出版建築調適相關書籍,提供查證新工法與新技術之建築品質保證具體程序。

六、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成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國民,有志從事建築品質保證相關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之團體或個人者。

四、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學生身份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上述會員入會時,均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三名代表出席本會會議稱為團體會員代表。
第九條: 團體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以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則無前項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不依規定期限(每年十二月至隔年一月)繳交當年度會費。每年二月公告名單、四月通知補繳,至本會會計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繳者,得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權。停權期間,每年三月至九月得補繳一次常年會費後復權。每年十月至二月停止辦理復權申請。停權期間得不計常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訂出發展策略,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之職責如下:

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之重要會務。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但無表決權。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5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10日台內團字第1060042972 號函准予備查。

109年7月25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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